5.3车辆装载 5.3.1调度人员在下达运输作业计划前,应事先掌握运输线路与货源情况。下达计划时,应将货运路线、装卸场所和安全注意事项向驾驶员交待清楚。 5.3.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 5.3.3车辆载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GB1589的规定。 5.3.4载运不可解体货物的体积超过规定时,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安全标志。 5.3.5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车厢侧板、后栏板必须关好、拴牢。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5.3.6载运炽热货物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柴油货车,油箱必须采取隔热措施,并按指定的线路行驶。 5.3.7自动倾卸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驾驶室内应安装车厢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 b.装载大、重货物时,货物不得卡在车厢拦板上; c.车厢起升前注意空中有无障碍物,禁止边走边起,边走边落; d.倾卸货物时,应选择平坦场地,向坑内卸车时,应与坑边缘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在危险地段卸车时,应有人指挥。 5.3.8随车装卸人员应遵这下列规定: a.不得超过厂交通安全部门核定的人数; b.载运大、重货物未靠车厢前后栏板时,货前后不得乘人; c.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车不得乘人; d.不得坐在车厢栏板上;车辆未停稳前,不得上、下车; e.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拖拉机的挂车、电瓶车、起重车、罐车、平板车和轮胎式专用车,不得载人。 5.3.9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装载液态和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b.装载氯酸钠、氯酸钾和用铁桶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不得使用铁底板车辆; c.装载剧毒品的车辆,用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d.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物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5.3.10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必须经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b.必须由具有50000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 c.必须用货运汽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及其它机动车运输; d.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插有危险标志; e.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阻火器,易燃、易爆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应装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f.车厢周围严禁烟火; g.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h.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5.4机动车行驶 5.4.1机动车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 5.4.2机动车行驶下列地点、路段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的限速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机动车在物定条件下的限速规定km/h 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m以内或能见度在10m以内、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时,应停止行驶。 5.4.3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不受规定速度限制。 5.4.4机动车通过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提前减速; b.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遇道口栏杆放下或发出停车信号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c.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GB6389中2.1条的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d.铁路机车、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e.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时,随车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f.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5.4.5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 5.4.6机动车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在冰雪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有防滑链; b.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c.同向行驶车辆,两车辆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m以上。 5.4.7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5.4.8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5.4.9停车应停在指定地点或道路有效路面以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不得逆向停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5.4.10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 a.距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车库门口和消防栓20m以内的地段; b.距交叉口、道口、转弯处、隧道、桥梁、危险地段、地中衡和厂房、仓库、职工医院大门口15m以内地段; c.纵坡大于5%的地段; d.道路一侧有障碍物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地段两端各20m以内。 5.4.11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的驾驶员一侧指挥。 5.4.12机动车在道口、桥梁、隧道和危险地段严禁倒车或调头。 5.5机动车驾驶员 5.5.1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b.不得驾驶与驾驶证不符的车辆; c.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d.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e.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f.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5.5.2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应遵守GB11342的有关规定。 5.5.3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除担任车管工作外)6个月至1年者,须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经车辆管理部门重新复试;1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6装卸 6.1装卸场地和堆场 6.1.1各工厂应根据生产规模、原材料储备量、设置相应的装卸场地和堆场。装卸场地和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6.1.2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m,并设置安全标志。 6.1.3物料应按其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除钢材外),应码成稳固的堆垛,其高度,机械装卸时不得大于5m,工人装卸时不得大于2m。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 6.1.4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 6.2装卸机械及吊挂用具的安全要求 6.2.1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作用良好。作业时严禁超载。 6.2.2在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车,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后,方准作业。作业完毕机械各部件应复位。 6.2.3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在使用前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6.2.4装卸机械作业完毕应停放在距铁路线最外股钢轨外侧3m以外的地点。 6.3机械装卸作业 6.3.1作业前应制定作业计划,检查装卸场地和装卸机械的运行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3.2装卸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6067的有关规定。 6.3.3装卸作业现场指挥人员和装卸机械司机所使用的基本信号应遵守GB5082的有关规定。 6.3.4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大雨、大雪、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6.3.5机械与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互相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3.6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严禁跨越铁路行走和进行作业。推土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轨道枕木头不得小于0.3m。 6.3.7履带式装卸机械通过道口前,必须取得铁路有关单位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点进行防护。 6.4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 6.4.1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的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作业完毕清除线路障碍物后,方可撤除。 6.4.2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行车有关人员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a.仅限于在同一线路内短距离移动车辆,不得有2组车辆同时进行,每组不得超过2辆; b.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km/h; c.不得在超过2.5‰坡道的线路上手推车辆。推动滚动轴承车辆,线路坡度不得超过1.5‰; d.被推车辆的手制动机必须良好,并派专人负责制动; e.严禁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6.4.3在装卸线上使用机械移动车辆时,宜使用轨道和卷扬机。 6.4.4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不准站人。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插牢。 6.4.5货物装载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装运超限货物时,须经运输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装运。 6.4.6铁路正线不准卸车。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钢轨外侧不小于1.5m。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的应距卸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小于1m。 6.4.7使用抓斗或卸车机卸车时,严禁装卸人员进入车内。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 6.5机动车辆的货物装卸 6.5.1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6.5.2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6.5.3装载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可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6.5.4机动车装卸时的卸车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a.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沿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应不小于1.5m; b.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装载危险货物的应不小于2.5m; c.靠近火车直接倒装时,距铁路车辆应不小于0.5m; d.与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m,与滚动货物的间距应不小于2m。 6.5.5在5%以上的坡道上不得进行横向起吊作业。如须作业时,必须将车身垫平。 6.6危险品的装卸、搬运 6.6.1装卸负责人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向作业人员详细交待清楚,作业中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6.2装卸搬运危险品的机械和工具,应按其额定负荷降低20%使用。 6.6.3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 6.6.4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及一切影响到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应有专用的装卸场地、仓库和指定的装卸线路,并应有保证安全所需的装卸、搬运设备。 6.6.5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装卸时,须杜绝明火,并应有防爆、防静电措施,与周围建筑物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6.6.6罐车装车充满系数,油品不得大于95%,液化气不得大于85%,油品自流装车流速不得大于3m/s。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冶金工业部安全环保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1984年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顺清、杨樱、李肇、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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