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特别困难时,其交叉角可以适当减小。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部分长度)的水平路段。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连接水平路段和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应大于5%。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铺面宽度应包括人行道的宽度。道路拓宽、改建时,道口铺面应同时拓宽。道口的铺面长度应延至钢轨我侧0.5~2m。 f.通行自行车较多的道口,其交叉角小于45°时,应加宽铺砌道口地段的路面。 4.4.4要加强对道口防护设施的维修,保持轮缘槽深度不小于4.5cm,建立巡回检查制度,保持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4.4.5严禁随意增设道口,发现私设道口时,铁路运输部门有权拆除。如生产厂必需增设永久道口,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安全部门批准,按道口标准设计,由申请增设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铁路运输部门检查。如增设临时道口,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申请单位派人看守,并限期拆除。 4.5列车运输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4.5.1运输部门的调度工业,必须集中领导,统一指挥。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4.5.2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②天气恶劣时,应降低速度。 4.5.3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在办理闭塞时,必须亲自检查,确认区间、接车线路空闲,进路有关道岔位置正确,影响进路的调车作业已经停止后,方准给开放信号。 4.5.4大、中型蒸汽机车,应实行司机、副司机、司炉三乘制。 4.5.5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离开机车(摇控的机车除外); b.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在指定地点清炉、放水; e.在作业中除企业运输部门规定允许的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f.值乘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g.机车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4.5.6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接到变更计划应彻底传达; b.推进运行时应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在平板车、敞车、罐车边端等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g.调车人员在随车运行中应站稳把牢。 4.5.7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h,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h; d.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4.5.8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作业: a.摘风管和提钩销(驼峰解体摘钩除外); b.在棚车顶上站立或行走; c.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管上; f.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g.跨越车辆及在货物上行走。 4.5.9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车位的末端至车档前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m。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但要严格控制取送车辆速度,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4.5.10在装卸线上取送车辆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载、连挂状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得调车。 4.5.11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的设备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 在厂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的钩下通过。 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外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 4.5.12下列地点严要停留车辆; a.警冲标外方及道岔上; b.双动道岔中间的线路上; c.道口、桥梁、轨道衡上; d.安全线上。 4.5.13下列线路上禁止溜放调车作业: a.正在进行装卸作业或施工的线路; b.站修线和停有堵门车的线路; c.停有正在进行技术检查、修理、乘人的车辆的线路; d.无人看守道口的线路; e.轨道衡、栈桥、矿槽、高炉下以及厂房内的线路; f.停有装载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车辆的线路; g.纵坡超过2.5‰以上的线路(为溜放调车而设的驼峰和牵出线除外)。 4.5.14严禁溜入下列车辆: a.非工作机车、载人车辆、轨道起重机、冶金车和三个转向架的车辆; b.装有危险品及插有禁止溜放表示牌的车辆; c.装置超过机车车辆限界及跨装货物的车辆以及凹型车、落下孔车。 d.装载不良与易窜动货物的车辆; e.无手制动 机或制动机不良的单个车辆(用铁鞋和减速顶制动除外)。 4.5.15扳道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d.准确掌握溜放车组的间距,间距小于15m时不得抢扳道岔。 4.6液体金属、熔渣和高温货物的运输 4.6.1罐内液体金属或熔渣的液面与罐口边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不得向线路上乱丢杂物,并应及时清除墙、柱和线路的残渣。 4.6.2调车人员配罐车时,应检查车辆和线路状况,步行引导,按“罐位标”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 4.6.3连挂和吊运液体金属、熔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4.6.4渣罐车进入渣场作业时,调车人员应对好车位,做好止轮措施后,方准机车摘钩离开车列。 4.6.5在炼钢、炼铁车间调移热锭车、铁罐、渣罐前,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有无障碍和跑钢、跑铁、跑渣粘结现象,如发现上述情况,经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4.6.6在脱模车间连接钢锭车或空模车时,调车人员必须彻底检查锭模、保温帽和底盘的装载情况。如发现端重、偏重,应由生产单位处理后,方准调动。 4.6.7装运热锭、热切头、热模、液体金属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 4.7危险货物的运输 4.7.1蒸汽机车和无防爆设施的内燃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7.2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编时应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4.7.3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同,由蒸汽机牵引时,须用2辆货车与机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装有起爆物品(引信、火工品、雷管等)与装有爆炸物品(火药、炸药、弹药)的车辆这间应有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蒸汽机车与有爆炸危险物品的装卸站台或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之间应保持不少于2辆的隔离车距,内燃机车应保的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位。 4.7.4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衡,防止冲撞和空转。 4.7.5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组编的车列,在车站、车场通过时,必须与热货物车列隔线通行。一般车辆严禁在高温热货物车站(车场)停放,高温热货物车站不得与普通货物车站(车场)及煤水线(站)邻近设置。 4.7.6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线停放。危险性工房及转手库房,装卸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站台长度不应超过1辆车箱的长度。 4.8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4.8.1工务、电务部门进行线路、信号、接触网等行车设备的检修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4.8.2轻型车辆、轨道检查和钢轨探伤等小车需在区间作业行驶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调度员)对行驶时间的确认,作业负责人员应按规定进行防护。 4.8.3沿线工务、电务人员发现线路、电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就近车站。 4.8.4电动机车的供电线路和动力照明线的电源,未经批准,严禁自停、自送、通引或变更供电系统和扳动开关。 4.8.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严禁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5道路运输 5.1厂内道路 5.1.1厂内道路的平纵断面设计应符合GBJ22的有关规定,并应经常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5.1.2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m,现有低于5m的管线在改、扩建时应予以解决。 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0.5~1m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于小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 5.1.3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符合GB5768的规定。 5.1.4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区域或贮存仓库区,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标志。 5.1.5厂内道路与铁路交叉,应符合本规程第4.4条的有关规定。 5.1.6厂内道路的交叉口,高峰时间每小时机动车流量超过200辆,或者自行车、行人流量超过2000人次,或者交通量比较繁忙而视线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均应有人指挥和设置信号灯。 5.1.7厂内干道与职工人数较多的生产车间相衔接的人行通道,如跨越铁路线路,应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 5.1.8大、中型企业厂内道路应采取交通分流,人流较大的主干道两则,应修筑人行道;人流较大的次干道两侧,宜设人行道。 在职工上、下班时间内人流密集的出入口和路段,应停止行驶货运机动车辆。 5.1.9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尽量实行单向通行。 5.1.10厂内道路在弯道的横净距和交叉口的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5.1.11路面宽度9m以上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 5.2车辆 5.2.1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应由劳动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5.2.2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大型客车应有向驾驶员发送信号和开关车门的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5.2.3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发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b.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c.机动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d.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 e.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f.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g.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2.4机动车拖带损坏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拖带的车辆,由正式驾驶员操纵,并在醒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 b.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c.拖带车车辆时不得背行; d.每车只准拖带1辆,牵引索的长度须在5~7m之间; e.拖带制动器失灵的车辆须用硬牵引。不得拖带转向器失灵的车辆; f.夜间拖带损坏车辆时,被拖带的车辆灯光应齐全有效; g.新车、大修车在走合期,不得拖带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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